志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志工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绍兴市口腔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志工是指经过本院招募、培训及评核等程序,并且由本院授证的志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日常管理
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志工招募、培训,成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包括拟定活动计划、有统一的服装标识、有志愿者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 

第三章  招募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健康状况适合志愿者工作并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听懂绍兴话,具有爱心、责任心并有时间进行自愿服务。
(二)16岁以上,假期社会实践学生(须经学校及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服从医院安排,遵守志愿者管理制度,服务期间坚守岗位。
第四条 招募方式
(一)有意参加我院志愿服务的人士,可以通过现场报名、电话报名等多种途径申请,院外人士申请需填写《绍兴市口腔医院志愿者申请表》和提供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年龄在16-18周岁的学生,需提交学校相关实践要求证明。
(二)申请者经面谈后由医院讨论确定是否录用,被录取的新进志工参加服务培训课程后,正式具备绍兴市口腔医院志愿者资格。
(三)志愿者完成注册,将依据志工的意愿及可服务时间,安排工作。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五条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向志愿者提供不同层级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
第六条  本院其他教育培训鼓励志工参加。

第五章  服务时间、内容与行为守则

第七条 服务时间
志工服务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00,每次至少提供3小时服务,且能持续服务半年以上。
第八条  服务项目
(一)提供门诊相关的医疗服务,如引导挂号就医、维持候诊区秩序、参与诊疗场所的清洁、整理工作。
(二)门诊各楼层自助设备的使用指导,如签到机、自助机。协助打印检查检验报告单。
(三)帮助年老体弱及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挂号签到、就诊、检查、取药等全流程陪诊服务。
(四)向患者开展满意度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
(五)介绍医院专科特色,传播医院文化,提供口腔健康咨询服务。
(六)开展垃圾分类、控烟指导和督查。
第九条 志工行为守则
(一)准时上、下班,实行签到、退,维护服务岗位环境整洁。
(二)服务时注重服装仪容整洁,统一穿志工制服,配戴志工服务证。
(三)服务态度亲切主动,保持微笑,礼貌用语,友善尊重。给患者提供正确讯息,如询问内容有疑惑,请教医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后再回复或转介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答复。
(四)请勿主动向病人及家属介绍特定医师、治疗方式,或传播宗教。
(五)服务期间,不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各种交易图利、不索取及接受任何馈赠。
(六)尊重病人及家属隐私,病人及家属相关信息应加以保密,不向无关人员透露,更不可做为谈笑资料。
(七)服务期间不做个人事务,工作期间遇有任何问题主动与志工负责部门负责人讨论。
(八)遇事需暂离工作岗位时,请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交代去向后离开。

第六章  权益保障与退出

第十条  权益保障
(一)医院为志愿者提供专业服务培训和职业防护培训。
(二)参与院内志愿服务累计服务时长满3小时的,可提供标准工作餐一份,餐食由职工食堂提供。
(三)服务满40小时可提供志愿服务证明。
(四)志愿者可参加医院举办的团建活动。
(五)医院在志工队伍内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星级认定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志工,在每年召开总结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退出规则
(一)志工因个人因素无法继续服务,请及时办理退队离院。
(二)志工无特殊原因未请假而连续3次未到院服务,视同自动退队。
(三)体力不胜负荷,不能胜任志工工作,或违反志工行为守则的本院随时终止合作。
第十二条 星级认定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4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72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